<轉自教育部官網>
教高廳〔202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產教融合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95號)和《關于加快建設發展新工科實施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2.0的意見》(教高〔2018〕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深入推進產學合作協同育人,現將《教育部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20年1月8日
教育部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產教融合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95號)和《關于加快建設發展新工科 實施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2.0的意見》(教高〔2018〕3號)精神,加強和規范教育部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以下簡稱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旨在通過政府搭臺、企業支持、高校對接、共建共享,深化產教融合,促進教育鏈、人才鏈與產業鏈、創新鏈有機銜接,以產業和技術發展的最新需求推動高校人才培養改革。
第三條 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堅持主動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服務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服務新工科、新醫科、新農科、新文科建設需求,服務企業基礎性、戰略性研究需求,鼓勵相關企業不以直接商業利益作為目標,深化與高校產學合作,促進培養目標、師資隊伍、資源配置、管理服務的多方協同,培養支撐引領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專門人才。
第四條 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實行項目制管理,主要包括六類:
(一)新工科、新醫科、新農科、新文科建設項目。企業提供經費和資源,支持高校開展新工科、新醫科、新農科、新文科研究與實踐,推動校企合作辦學、合作育人、合作就業、合作發展,深入開展多樣化探索實踐,形成可推廣的建設改革成果。
(二)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項目。企業提供經費、師資、技術、平臺等,將產業和技術最新進展、行業對人才培養的最新要求引入教學過程,推動高校更新教學內容、完善課程體系,建設適應行業發展需要、可共享的課程、教材、教學案例等資源并推廣應用。
(三)師資培訓項目。企業提供經費和資源,由高校和企業共同組織開展面向教師的技術培訓、經驗分享、項目研究等工作,提升教師教學水平和實踐能力。
(四)實踐條件和實踐基地建設項目。企業提供資金、軟硬件設備或平臺,支持高校建設實驗室、實踐基地、實踐教學資源等,鼓勵企業接收學生實習實訓,提高實踐教學質量。
(五)創新創業教育改革項目。企業提供師資、軟硬件條件、投資基金等,支持高校加強創新創業教育課程體系、實踐訓練體系、創客空間、項目孵化轉化平臺等建設,深化創新創業教育改革。
(六)創新創業聯合基金項目。企業提供資金、指導教師和項目研究方向,支持高校學生進行創新創業實踐。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教育部是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的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有關政策和項目管理辦法,編制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重點,統籌推進和指導項目規范運行;
(二)組建并指導專家組織開展研究、咨詢、指導、評估、成果交流等工作;
(三)指導開展指南征集、項目遴選、過程監管、結題驗收、成果展示等工作。
第六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區域深化產教融合、推進產學合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導本區域高校積極參加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做好過程監管、優秀項目推選等工作;
(三)指導本區域相關專家組織開展研究、咨詢、指導、評估、成果交流等工作。
第七條 參與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的高校是項目運行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高校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組織管理體系,制定工作實施細則;
(二)為項目實施提供環境及條件支持,配備項目管理人員;
(三)負責高校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的論證、遴選、中期檢查、結題驗收、優秀項目推選等運行管理工作;
(四)負責高校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總結工作,遴選推薦優秀項目。
第八條 參與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的企業的主要職責是:
(一)發布項目指南,接受高校項目合作申請,開展指南解讀、高校合作洽談、項目咨詢、合作意向對接等工作;
(二)規范項目運行,嚴格過程管理,確保承諾的項目支持經費、軟硬件等資源及時足額到位,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三)組織項目結題驗收,報送項目年度實施情況報告。
第三章 項目指南征集與發布
第九條 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確定年度征集重點領域和批次,面向企業征集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指南。
第十條 支持鼓勵符合下列要求的企業提交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指南。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成立至少2年,在所屬行業及領域具有較為領先的技術力量和研發實力,業務穩定、業績良好,注冊實繳資金原則上在500萬元以上;
(二)參與企業應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信用良好,無欺瞞、詐騙等不良記錄,并能提供國家相關職能部門或機構出具的企業信用良好報告,且未發現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禁止性行為。在相關領域具有與高校開展合作的良好基礎,有2名(含)以上合作高校高級職稱專家出具的推薦材料;
(三)鼓勵企業每批次提供的實際支持資金總額不少于50萬元(不包含軟硬件等投入)。實際支持資金作為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專項經費,不附帶附加條件;
(四)企業指定專人負責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符合參與要求且有校企合作意向的企業根據相關規定,按要求編制提交項目指南。指南應包括支持項目類型及規模、申請條件、建設目標、支持舉措、預期成果及有關要求等內容。指南應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與產業發展需求、企業人才需求、高校人才培養要求相結合,預期成果應具有創新性和可考核性。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對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基礎之上進行資助,資助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新工科、新醫科、新農科、新文科建設項目,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項目,創新創業教育改革項目等實際支持資金不少于5萬元/項;
(二)師資培訓項目、創新創業聯合基金項目等實際支持資金不少于2萬元/項;
(三)實踐條件和實踐基地建設項目軟硬件支持價值總額不少于20萬元/項;
(四)申請條件應公開、透明,面向全體符合條件的高校;不得指定合作高校,不得強制要求高校建立聯合實驗室、提供軟硬件及資金配套、掛牌等;
(五)項目實施期限一般為1—2年,特殊情況以項目合同約定為準。
第十三條 組織專家對企業材料和項目指南進行指導,提出指導意見。
第十四條 經備案審查,符合要求的項目指南面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章 項目申請、論證與立項
第十五條 高校根據項目指南,組織師生自主進行項目申請,做好申請項目的遴選工作。
第十六條 企業根據項目指南約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自主組織專家開展項目論證工作,并將校企雙方達成合作意向的項目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企業每批次立項數量不應少于2項;高校提交數量超過指南發布項目數量時,立項項目數量不應低于指南發布項目數量的50%;高校提交數量未達到指南發布項目數量時,立項項目數量不應低于提交數量的50%。
第十八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校企雙方簽署合作協議,協議須明確項目內容、資助形式及時間、預期成果、項目周期和驗收標準等事項。高校負責將簽訂后的協議進行報備。
第十九條 組織專家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立項結果進行核定,最終結果經審查備案后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項目啟動與實施
第二十條 立項結果發布后,校企雙方應積極啟動項目研究,按照合作協議約定確保落實經費撥款及軟硬件支持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應組織好項目實施,做好項目實施情況記錄,及時向高校主管部門和企業相關負責人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要求提供項目進展情況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一般不得更換。確因項目負責人調離或不能繼續履行合作協議等情況,由校企雙方協商更換人選,協商不一致時可終止該項目,并將項目變更情況上報備案。
第二十二條 校企雙方應保持密切溝通聯系,落實項目指南及合作協議承諾,保證項目順利實施,接受并配合有關方面對項目的運行監管。
第六章 項目結題驗收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在合作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全部任務,經高校同意,向企業提出項目結題申請,并按合作協議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企業組織專家進行項目驗收,按要求報告驗收結論。企業對項目的驗收結論分為“通過”“不通過”兩類。
(一)按期完成合作協議約定的各項任務,提供的驗收資料齊全、數據真實,驗收結論為“通過”;
(二)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驗收結論為“不通過”:
1.未按合作協議約定完成預定的目標、任務或私自更改項目研究目標、任務;
2.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3.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或存在尚未解決的糾紛;
4.實施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高校從當年申請結題的項目中,擇優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推薦優秀項目;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在本區域高校推薦的優秀項目中擇優進行推薦。高校推薦的優秀項目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本校當年已通過結題驗收項目數量的10%。
第二十六條 組織專家對企業提交的驗收結論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的優秀項目進行評估和匯總,發布本年度驗收情況。
第七章 知識產權與成果轉化
第二十七條 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由企業、高校和項目承擔人員依合作協議確定。
第二十八條 建立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成果庫,將驗收通過的項目成果集中向社會公開,對優秀項目成果以適當方式展示推廣。
第二十九條 充分發揮項目成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支持項目成果向課程、教材、課件、案例轉化,向解決方案及決策咨詢方案轉化,向公共服務平臺產品轉化。
第八章 項目監管
第三十條 積極支持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評價,健全統計評價體系。強化監測評價結果運用,作為試點開展、激勵約束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參與企業應進一步規范、約束自身行為,堅決杜絕下列類似情況發生。
(一)在項目指南、項目結題等材料中出現不實陳述,偽造企業信用證明、專家推薦材料等;
(二)未按協議約定落實資金及軟硬件資源,在合作協議約定之外,強制要求高校提供軟硬件及資金配套,項目實施內容與協議約定不一致等違背項目指南及合作協議約定的行為;
(三)以評審費、咨詢費、押金等形式要求高校交納相關費用,因企業原因造成溝通不暢、項目執行困難等行為;
(四)借教育部、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名義進行產品或服務搭售、商業推廣宣傳,擅自印發帶有教育部及相關組織機構名稱的立項證書、結題證書、牌匾等不當行為;
(五)其他不按項目管理辦法執行及違法違規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參與高校應積極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項目監管工作,堅決杜絕下列類似情況發生。
(一)項目組織管理體系不健全、管理制度缺失、條件支持保障不到位;
(二)因高校自身原因出現超期未完成或終止項目達到當年立項總數的30%或以上;
(三)高校相關部門未盡到財務、國有資產、紀檢監察等監管職責,致使項目運行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
(四)其他違背產教融合精神及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積極開展項目研究工作,堅決杜絕下列類似情況發生。
(一)提供虛假材料,對項目運行中出現的問題謊報瞞報,對項目成果進行虛假宣傳等行為;
(二)以項目名義進行營利、套取教學及科研資源、以權謀私等行為;
(三)因個人原因導致項目超期未完成或終止,項目成果與預期有較大差距;
(四)私自篡改項目名稱,研究內容與批準的項目設計嚴重不符、研究過程中剽竊他人成果等行為;
(五)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的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Industry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Program。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負責解釋。